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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徽省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政〔2000〕5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0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一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及时偿还政府债务,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有债务偿还义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政府偿债准备金,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债务担保义务的准备资金。
  本规定所称政府担保,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的保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被担保的借款单位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被担保的借款单位每年按照实际到位的累计借款额的1%,以其自有资金缴纳政府偿债准备金,直到达到借款额的15%;
  (二)被担保的借款单位使用转贷资金投资的项目有收益的,自收益之日起,每年按照项目收益总额的5%缴纳政府偿债准备金,直到达到借款额的85%;
  (三)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财力状况,在每年财政预算中按照本级政府担保债务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政府偿债准备金;
  (四)政府偿债准备金的增值收益;
  (五)依法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提供担保的转贷资金,被担保的借款单位应当按照转贷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并依法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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