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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七、对违反有关规定,应进行而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审核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工程项目法人或者设计单位,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防震减灾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八、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向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了解辖区内拟建的重要工程项目计划,以便及时有效地实施监督检查。省、市计划、建设、规划、地震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切实保证本通知的贯彻执行,共同做好我省防震减灾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00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

          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地区的下列重要工程项目,其建设场地均应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交通工程:
  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隧道;
  2.铁路干线(Ⅰ级)的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工程;
  3.地下铁道工程;
  4.高速公路,Ⅱ类以上机场,重大(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港口。
  (二)能源工程:
  1.大型水库的大坝和城市上游的Ⅰ级挡水坝;
  2.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厂、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500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三)通讯工程:
  1.省、市200千瓦以上大功率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
  2.大中城市长途电话枢纽的程控机主楼。
  (四)市政工程:
  大中城市主要供水、供气、供电等的调度控制工程。
  (五)特殊工程:
  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工程,以及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和仓库等工程。
  (六)其他重要工程:
  1.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工矿企业,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以及地震时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2.高层(Ⅶ度和Ⅷ度坚硬、中硬场地其高度超过80米;Ⅶ度中软、软弱场地其高度超过60米)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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