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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粤府〔2000〕2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粤府〔1995〕8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保证我省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提高城市和重要工程抗御破坏性地震的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重要工程项目是指《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项目。(详见附件)
  二、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根据地震基本烈度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一)对不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可直接使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标示的烈度值。已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或者开发区,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小区划成果审定地震基本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等抗震设防要求。
  (二)重要工程项目必须根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计。
  三、重要工程项目法人应于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经审查通过取得《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核意见书》)后,方可交给设计部门作为抗震设计的依据。
  四、重要工程项目法人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写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方案时,必须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计的篇章。
  在审查工程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方案时,工程项目法人应邀请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以便核查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落实情况。
  五、省、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省、市建设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初步设计方案或者设计方案时,需查验有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核意见书》。对必须做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做或未取得《审核意见书》的工程项目,各级工程项目审批主管部门不应办理审批手续,设计单位不得设计。
  六、超限高层建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除应按《管理规定》和本通知执行外,还应按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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