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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决定

  16.科技人员离岗创办和领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应与原单位签定协议,在规定的离岗期限内(一般为2年),原单位应保留其档案工资,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工龄连续计算;允许其回单位竞争上岗,保证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的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离岗2年以上的,委托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
  17.鼓励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科技企业就业,对民营科技企业所需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由用人单位直接与所在学校和单位联系,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有关调入和就业手续。
  18.允许民营科技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允许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为注册资本。经省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民营高科技企业,其中工资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到35%。
  19.凡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存量土地使用权的民营科技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分期缴纳,具体办法由出让方即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方即民营科技企业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约定,原则上首期缴纳的出让金应不低于50%,其余部分按出让合同约定在15年内缴清。民营科技企业被取消科技企业资格出让金尚未缴清的,应补缴剩余的出让金。
  四、积极拓展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投融资渠道
  20.建立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风险担保资金。资金主要来源:①财政投入;②民营科技企业筹集;③吸引社会资金和海外资金等。
  21.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上市融资,推荐一批潜在高成长性的民营科技企业进入证券市场高科技板块。鼓励有实力的民营科技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对上市公司进行控股,实施资产置换并改变其主营业务。
  22.大力发展科技风险投资事业,逐步建立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加大对成长中的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来湘设立风险投资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从事科技风险投资。
  23.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力度,改进信贷服务,增加信贷品种,扩大信贷投入规模。各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把民营科技企业列入担保服务范围。
  五、优化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环境
  24.民营科技企业在申请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鉴定与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申请科技创新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等方面,享有与国有科研机构及国有企业同等待遇。各级政府和部门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参加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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