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的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利用自有科技成果,通过技术入股等方式发展民营科技企业。
7.鼓励和支持国外、境外、省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科技人员来我省创办、领办、联办民营科技企业。
8.鼓励和引导国有科研机构改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民营科技企业,或通过租赁、承包经营等方式改组为民营科技企业。
9.鼓励有实力的民营科技企业采取高新技术作价入股、租赁、兼并、收购、承包经营等方式,积极参与国有中小企业的改制改造,通过资产重组、产权置换,利用高新技术增量,盘活资产存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规模化水平。
三、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10.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或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11.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上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2.民营科技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13.民营科技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用,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民营科技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4.放宽民营科技企业的员工工资总额限制。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民营科技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时准予扣除。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开发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时准予扣除。其他它行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每人每月800元。
15.民营科技企业同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兴建的中试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重大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