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县级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四)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直径4.5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4厘米),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五)乡、镇人民政府、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城镇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印章,直径一律为4.2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4厘米),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
三、专用印章的格式及其制发
(一)市、县级和市辖区人民政府印发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和正式印章等同,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二)省人民政府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人民政府自制。
(三)市、县级和市辖区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需使用钢印的,其钢印直径4厘米,圆边宽1毫米,五角星直径1.2厘米,单位名称按正式印章排列。五角星下方也可刊“证件专用章”或“××证件专用章”,自左而右横排。由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3.8厘米,圆边宽1毫米,五角星直径1.1厘米。按隶属关系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刻制。
(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票证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四、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
(一)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备案,申领《刻章许可证》,并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
(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处理。
(三)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