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0〕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已根据《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精神作了修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十六日
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
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一、印章的制发
(一)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下同)和直属事业单位、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二)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三)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发。
(四)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印章,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制发。
(五)街道办事处的印章,由所属区人民政府制发。各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分别由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制发。
(六)各级公安机关的印章,由省公安厅规定制发办法。
(七)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印章,制发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印章的规格、式样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刊单位法定名称,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二)省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5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