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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0〕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已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精神作了修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十六日
   
             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一、印章的制发
  (一)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下同)和直属事业单位、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二)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三)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发。
  (四)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印章,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制发。
  (五)街道办事处的印章,由所属区人民政府制发。各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分别由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制发。
  (六)各级公安机关的印章,由省公安厅规定制发办法。
  (七)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印章,制发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印章的规格、式样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刊单位法定名称,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二)省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5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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