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十一、省科委和省财政厅每年分批向社会发布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检查

  二十二、创新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确定。省科委根据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报告创新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省财政厅监督。
  二十三、管理中心应按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将创新资金拨至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创新资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任意挪用。
  二十四、管理中心用于创新资金项目的评审、评估、招标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报省财政厅审批后从创新资金利息收入中列支。
  二十五、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向管理中心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管理中心应向省科委报送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省科委每年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二十六、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省科委和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执行。已签合同的项目经管理中心批准撤销或中止,承担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支持资金如数上交管理中心。
  二十七、对在项目申报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挪用创新资金的,或者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企业,将取消或者停止对其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二十八、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及项目推荐单位、评估机构等有关人员在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管理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而造成创新资金流失或其他损失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九、根据本暂行规定,由管理中心提出有关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的实施细则,报省科委和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lar_16903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