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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研究提出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统一受理创新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程序性审查;
  (二)研究提出有关创新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标准,提出参与创新资金管理的评估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
  (三)委托或组织有关单位或机构进行创新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等工作;
  (四)负责编制创新资金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计划,提出创新资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具体负责创新资金的运作;
  (五)全面负责创新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统计、监理和定期报告工作。
  十四、设立创新资金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在省科委领导下负责研究创新资金年度优先支持领域和重点项目,指导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的制定,为创新资金管理中心提供技术咨询。

第四章 项目申请、推荐与评审

  十五、凡符合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经项目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推荐单位为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其中申请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银行的承贷意见。
  十六、项目推荐单位要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十七、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创新资金项目评估、招标制度。凡符合条件的,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十八、管理中心按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负责程序性审查,送有关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或咨询,符合条件的,须进行标书制定和评标择优。
  十九、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
  二十、管理中心根据评估、评审意见,提出创新资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必要时,省科委和省财政厅可对评估结果进行复审。项目建议经省科委会同省财政厅审定批准后,由管理中心与企业签订合同,并据以办理相应手续。对未通过形式审查和经评审、评估、招标后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管理中心应在项目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书面通知申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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