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提出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统一受理创新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程序性审查;
(二)研究提出有关创新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标准,提出参与创新资金管理的评估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
(三)委托或组织有关单位或机构进行创新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等工作;
(四)负责编制创新资金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计划,提出创新资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具体负责创新资金的运作;
(五)全面负责创新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统计、监理和定期报告工作。
十四、设立创新资金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在省科委领导下负责研究创新资金年度优先支持领域和重点项目,指导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的制定,为创新资金管理中心提供技术咨询。
第四章 项目申请、推荐与评审
十五、凡符合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经项目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推荐单位为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其中申请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银行的承贷意见。
十六、项目推荐单位要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十七、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创新资金项目评估、招标制度。凡符合条件的,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十八、管理中心按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负责程序性审查,送有关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或咨询,符合条件的,须进行标书制定和评标择优。
十九、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
二十、管理中心根据评估、评审意见,提出创新资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必要时,省科委和省财政厅可对评估结果进行复审。项目建议经省科委会同省财政厅审定批准后,由管理中心与企业签订合同,并据以办理相应手续。对未通过形式审查和经评审、评估、招标后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管理中心应在项目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书面通知申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