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科研院所整体转制科技型企业产业化项目,产、学、研联合项目及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
(七)利用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对传统产业改造的项目。
九、创新资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十、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重点资助成长期和成熟期企业。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8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重点资助初创期企业。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8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而且企业必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凡列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创新资金视项目的创新水平、市场前景及执行情况,也可给予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额度的30%--80%的配套,个别重大项目配套比例可达100%。贴息不超过3年,无偿资助不超过2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十一、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审议创新资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批准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向省政府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十二、省财政厅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并根据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分两批将创新资金经省科委拨入创新资金管理中心专用帐户,同时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设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的设置按有关程序专题报批,并在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指导下,负责创新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