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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财政厅关于
 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1999〕247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省科委、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创新资金用于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资金。为了提高创新基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创新资金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上相衔接,资金上予以配套。
  二、创新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各级政府、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三、创新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四、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五、创新资金的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按闽委发〔1999〕10号决定安排的科技专项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六、创新资金面向在福建省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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