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五)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发展教育的责任,依法保证对教育的投入,实现教育事权、财权的统一。要简政放权,加大地市政府发展和管理高中阶段教育的权力和统筹力度,促进教育与各地经济紧密结合。县一级政府对发展基础教育负有主要责任,包括制定规划、调整学校布局、统筹管理教育经费、调配和管理中小学校长、指导教育教学工作等;乡镇一级政府负责义务教育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教育,组织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建好所属学校,保障适龄少年、儿童按时入学。
(四十六)加快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步伐,培养一大批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现有的职业大学、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和部分高等专科学校要通过改革、改组和改制,逐步调整为职业技术学院,支持本科院校与企业合作举办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大学要尽快调整为职业技术学院,经过努力,争取有1--2所成为全国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逐步建立普通高等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之间的立交桥,职业技术学院可采取多种方式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经过一定的选拔程序可以进入本科高校继续学习。适应就业市场的实际需要,发展以职业资格证书教育为主的非学历高等职业教育。
(四十七)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事业。要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制定有利于吸纳社会资金办教育和支持民办学校发展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侨乡的优势,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大力发展民办高等职业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并适度发展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争取到2005年,民办高校由现在的6所发展到12所,在校生占全省高校的在校生的10%以上;高中阶段民办学校达200所以上,在校生占高中阶段在校生的10%以上。要依照有关法规切实保障社会力量教育机构自主办学的法人地位和民办学校师生的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设立社会力量办学表彰奖励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十八)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可选择一批学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股份制办学和国有民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联办共建的试点。允许有条件的学校兼并其他同类学校,提高规模效益。高等学校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参与、支持办学,开展多形式的联办共建和校际协作。继续抓好共建厦门大学、华侨大学工作。在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中,要按照教育法律法规,明晰学校产权,国有教育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国有和公有资产不得流失。
(四十九)积极推动以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到2005年,全省中小学和职业中学全面实行校长负责制、工资总额包干制,有步骤地推进教师聘任制,建立起“办学自主、管理自主、用人自主”的办学机制。要在高等学校大力推行聘任制,实行竞争上岗,精简机构,减少冗员;加快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以联合、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高等院校后勤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行高等院校学生走读制。加快高校学生公寓建设,3至5年实现学生住宿公寓化。
(五十)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促进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高校在政府的宏观管理下,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扩大高等院校招生录取的自主权,允许省属高等院校在年度招生计划中享有2%的招生计划调节权。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自主开展与境外高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损赠财产等。
(五十一)加大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力度。从有利于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高校平等选拔合格人才、有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出发,进行高考科目、内容、方法和制度的改革,2001年试行新的高考科目设置方案,并基本建成网上录取系统。加快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200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由学校和有关部门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通过人才劳务市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就业制度。
十三、依法加大教育投入,努力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