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科委、地税局、技术监督局、建材局《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
(省建设厅 计委 经贸委 财政厅 科委 地税局
技术监督局 建材局 1999年12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如何进一步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促进住宅建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墙体材料革新的力度,积极促进各种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应用。各地要认真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吉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征收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1996〕48号)要求,加强新型墙材专项费用的征收和管理,扶持新型墙材的开发和应用。长春、吉林两市及土地资源较紧张的城市,要具体制定限制粘土实芯砖的使用、加快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办法。其他中小城市也要因地制宜,逐步限制粘土实芯砖的应用。
二、加快建筑节能工作的进度。自2000年1月1日起,新批准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必须按《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吉林省实施细则》(吉建设字〔1998〕13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不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设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零星建设的住宅工程,也要尽可能达到节能设计标准。到2005年底,城镇新建住宅必须全部按节能设计标准建设。2001年至2005年期间,各城市应对原有住宅进行节能改造试点,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