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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

  (三)税收分税管理和其他收入分级管理相结合。税种的划分和共享税的分成比例,既要确保市及区县的收入合理分配,又要强化税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对税种划分和共享比例实行统一政策,促进公平竞争和协调发展。同时,非税收入和基金收入继续沿用分级管理的办法。
  (四)规范统一与特殊问题个别考虑相结合。从实际情况出发,在明确改革目标的基础上,设计规范化的改革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把握重点、分步推进。通过合理划分税种,构建分税管理的基本框架,进一步简化财政管理体制结算,将现行的补助、上解和一些具体事项计入新体制的财力基数。将特殊因素进行量化,通过过渡期的转移支付办法,缩小因特殊因素造成的区县间财力差异。
  三、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
  (一)市与区县支出的划分。
  市级财政主要承担市级机关工作所需经费、实施调控经济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市级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市级的行政管理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市级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挖潜改造和结构调整资金、农业发展政策导向资金,以及政法、文化、教育、科学、卫生、城市维护建设等各项事业发展的支出。
  区县财政主要承担区县级机关工作所需经费及区域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所需资金。具体包括:区县级行政管理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区县级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挖潜改造和结构调整资金,区县农业、政法、文化、教育、科学、卫生、城市维护建设等各项事业发展的支出。
  (二)市与区县收入的划分。
  将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市与区县共享税;将需要集中管理和受政策影响波动较大的税种划分为市级税;将适合区县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区县税。具体划分如下:
  市级固定收入包括:个人所得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0年暂停征收)。
  区县固定收入包括:印花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
  市与区县共享收入包括: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地方部分、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市与区县各分享50%。
  非税收入和基金收入继续沿用分级管理的办法。
  (三)基本需求标准的确定。
  基本需求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事业发展支出。人员经费标准按1998年实际支出水平调整确定,即以城近郊区或远郊区县人均数和所在区县的人均数加权平均确定。其人员数确定的依据为:行政和政法机关人员按1998年末编制人数确定;事业单位人员按1998年末编制人数和“转移支付标准人数”加权平均确定;离退休人员按1998年调整后的人数确定。公用经费及事业发展支出标准按行政管理、政法、事业发展分类,对城近郊区和远郊区县分别制定标准。住房公积金和公费医疗标准按区县平均水平确定。抚恤社救、社会保障、政策补贴按区县1998年实际支出数确定。
  (四)财力基数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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