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
(京政发〔1999〕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区、县政府发展经济和加强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市政府决定对本市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市及区县财政管理体制。
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多年来,本市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在首都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源合理配置在统一市场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现行体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财政收入分级管理有碍全市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总体协调;市级财权较为集中,影响区、县政府加强城市管理的积极性;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区县间财力差距逐步扩大,部分区县难以维护正常开支;财政分配类型过多、政策差异较大,产生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影响了全市正常的经济秩序。总体看,本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已难以继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客观要求,应当进行改革。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借鉴中央对地方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经验,确定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为:按照市政府与区、县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划分为市级税、区县税和市与区县共享税;科学核定区县需求,保证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需要;实行激励调节机制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缩小区县间财政供给能力的差异;规范各级政府预算管理行为,提高市及区县预算管理水平。
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合理调整市与区县的分配关系,实行事权与财权相结合,促进全市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在调动区、县政府发展经济和增收节约积极性的同时,市级财力要保证增强市政府的调控能力。
(二)合理调节区县之间的财力分配,缩小由于区县间资源、人口以及经济发展基础不平衡而形成的财力差距。继续保持发达区县经济发展势头;实行转移支付,扶持欠发达区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