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招用外省市劳动力和本市农村劳动力的证明;
  三、《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或者《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四、《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五、《农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申领汇总表》和《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申领表》。
  社保中心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缴费时间,核定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金额,通过银行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
  个体工商户雇主与农村劳动力雇工终止、解除雇用关系时,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职介中心办理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手续,由职介中心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与外省市城镇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时,应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使用外省市人员的证明和《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到参统的社保中心为其办理缴纳失业保险费转移或者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外省市城镇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后回原籍的,由参统的社保中心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其户口所在地县以上经办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继续在本市就业或者失业的,由社保中心为其开具缴费证明;对失业的,按照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标准,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通过银行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四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
  三、应征服兵役的;
  四、考入中等以上专科学校的;
  五、移民境外的;
  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九、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一次性领取或者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收回其《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存留备案,保存期一年),填写《失业保险金停发通知单》,装入失业人员档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