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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对未办理新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手续的,按照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征缴。
  第八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第九条 失业保险费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持《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或《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明细表》和《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汇总表》到参统的社保中心申报缴费。
  逾期未申报缴费的,按其上月的参统情况征缴。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方式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每月5日后,由社保中心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从用人单位的银行帐户中扣缴;
  二、支票或者现金即时缴纳。
  第十一条 区、县社保中心应于每月10日前,将《月度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汇总表》以表格和软盘形式报送市社保中心,每月16日,市社保中心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从区、县社保中心的银行帐户中收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兼(合)并其他单位或者发生分立的,应自兼(合)并或者分立之日起20日内,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参统的社保中心办理缴费变更手续:
  一、有关兼(合)并或者分立的批件、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由社保中心存留备案);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企、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登记表》;
  四、《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
  五、《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清算、被兼(合)并的,应自宣告破产或者被批准、关闭、解散、撤销、清算、被兼(合)并之日起20日内,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参统的社保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一、有关破产、关闭、解散、撤销、被兼(合)并的法律文书、批件、证明(复印件,社保中心备案);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社保中心审核后,在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盖“失业保险费已清偿”专用章,签署经办人员姓名。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应清偿其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再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增减变化时,应及时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参统的社保中心办理人员增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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