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中介服务的主要对象为已完成高中教育或高等教育后申请出国留学的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在校大专以上学生自费出国留学需符合《
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第七条 中介机构要有一定数量的备用金,用于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备用金数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要求和申办程序
第八条 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单位,应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所有材料一式四份):
(一)申请表;
(二)申办单位法人证明;
(三)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户口簿的复印件、本人简历和经公证的学历证明;工作人员名单和简历;
(四)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中、外文本);
(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六)申办单位资信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七)中介机构章程;
(八)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业务范围、收费标准的说明。
(九)可行性报告(应包括相关国家教育状况及留学政策的分析);
(十)与服务对象签署的中介服务协议书样本;
(十一)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场地租赁合同、房地产证)和办公设施证明。
第九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在受理申办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受理材料的审核,征得北京市公安局意见后分别报送教育部和公安部核准。教育部商公安部审批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向符合条件的申办单位发放《资格认定通知书》。
第十条 申办单位接到《资格认定通知书》后,应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签定《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将备用金存入指定国有银行的委托帐户,凭该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到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第十一条 申办单位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公安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