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2月7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7日)废止关于下发《北京市关于
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认定办法》的通知
(京计高技字〔1999〕第96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计委、市科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制定的《北京市关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认定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
北京市关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的有关内容,推动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条件
1.已列入年度《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
2.未列入年度《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
(1)项目符合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和《北京市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2)项目的技术来源是自主开发的技术、消化吸收创新的技术、国内外联合开发技术或是引进的国内空白技术。
(3)项目建设对于相关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带动作用,产业化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达产后年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