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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会敬老优待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
 关于加强社会敬老优待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会敬老优待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社会敬老优待服务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体现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心,现提出进一步加强社会敬老优待服务工作的意见:
  一、关于优待服务对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均属优待对象,发给优待证。优待对象持证可享受社会敬老优待服务。
  二、关于优待服务对象享受的优待服务项目
  (一)游览本市辖区内各公园优先购买门票;优惠购买市属公园通用年票,每张50元;游览区县属公园半价购票或免票。
  70岁以上老年人,游览市属公园(不包括园中园),半价购票。
  (二)免费参观游览劳动人民文化宫和市属博物馆、纪念馆。
  (三)观看体育比赛(全国大型运动会和国际性比赛除外)和观看日场国产电影半价购票。
  70岁以上老年人观看日场电影,不分国产影片或外国影片均半价购票。
  (四)免费办理市属、区县属图书馆的一般借阅证。
  (五)免费在法律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咨询、代书。
  (六)优先在医院挂号、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
  (七)公交和铁路单位在车站、售票处、车厢内设置老年人优先的宣传标志,公交车车厢内设置老年人专座。
  (八)各粮店、煤厂、液化气站和商业网点对优待服务对象优先服务,并对孤寡和行动不便的优待服务对象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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