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全面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推行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各级医疗单位要严格实行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收入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对医院实行核定药品总收入,超收上缴,改变医疗机构以往多卖药、多收入的现象,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纠正不合理用药问题。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向社会公开的具体办法,并采取措施逐步推行。各医院要在显要位置张贴或采用电脑触摸屏等形式向病患者公开药品和医疗服务的价格,逐步实行医药费结算时向病患者提供药品和医疗服务费用清单。1999年年底前重点在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实行药品价格公开,增加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透明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病患者的监督。
三、实施步骤和具体安排
(一)宣传动员和组织阶段(10月10日-11月20日)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准备和启动工作,尽快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进行工作部署和宣传发动。加大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在本地区、本部门深入宣传狠刹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通过各种形式的舆论宣传,营造出专项治理的良好氛围。各级纠风、经贸、物价、卫生、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医药管理等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的投诉、举报。
(二)清理整顿和自查自纠阶段(11月21日-11月25日)
各级专项治理机构要组织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对医药购销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对1998年本单位药品购销行为以来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查面要达到100%。各职能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要对自查自纠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三)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阶段(11月26日-12月20日)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检查组对本地区、本系统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面要达到50%。市纠风办、市经委、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药管理局等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到市、区(县)的重点单位进行抽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期间,各级专项治理机构要注重抓好典型教育。对治理工作中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部门和单位,要给予表扬;对领导不力、效果差、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批评和帮促,并限期整改补课。发现违纪行为,要严肃纪律,坚决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