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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等部门关于本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规范医药价格行为,切实解决各类药品价格“虚高”问题。按照国家计委《关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对药品市场价格的监测,及时了解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实际购进价格变化情况,认真做好整顿药品价格秩序的工作,切实降低价格中“虚高”和多给折扣部分。对列入中央和省(市)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药品零售单位不得突破政府制定的零售价格销售。生产经营单位要降低自主作价药品“虚高”的价格,市物价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药品的实际出厂价、批发价以及按规定差率计算的零售价。对在药品实际购进价格之外进行折扣或变相折扣的,在调整药品价格时,也要将其作为价格“虚高”的组成部分,从药品价格中予以扣除。
  在药品经销过程中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具发票。严禁采用虚假开票等手段或在药品价格以外给予促销费、宣传费、科研费、临床费等形式推销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只能从药品生产经营利润中列支,不得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和费用。严禁生产、经营企业低于成本销售药品。
  (四)加强卫生医疗机构对药品的管理,积极探索药品集中采购形式。按照公费医疗、大病统筹等方面的规定,坚持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切实纠正和查处临床科室及医务人员私自购销药品或以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从药品销售方谋取不正当利润的行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不正当推销药品行为要坚决抵制,积极举报。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以下简称《用药报销范围》),认真纠正和查处以物代药、以《用药报销范围》外药品冒《用药报销范围》内药品、超限期开药等不正当行为。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取消其公费医疗、大病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药品生产企业,将其生产的药品从《用药报销范围》中清除出去;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药品零售企业,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申报资格。
  加强对药品采购的管理,建立健全药事管理委员会等药品采购管理组织及其制度。积极探索药品公开招标采购、定点采购或在政府指导下的集中采购等形式,防止药品采购活动中“暗箱操作”、私下交易以及收受回扣等违法行为,减少药品采购中间环节,增加透明度,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采购成本,减轻不合理的社会医药费用负担。
  集中采购试点工作,要在本市农村实行乡镇医药一体化管理模式,由乡卫生院向村卫生室、个体医集中供药,堵塞假劣药品流入农村;城镇医院的药品采购,先从公费医疗或大病统筹的定点医院和大宗药品进行集中采购规范试点工作。有关规范试点工作方案由市卫生局提出,经有关方面论证,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建立和完善药品采购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药品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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