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续落实好优质优价政策。要切实拉开质量差价,对于内在品质好、消费者认可、市场销路好的优质品种,其收购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要认真执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粮食质量标准。
(三)进一步拉开季节差价。要根据烘干能力,合理安排收购进度,拉开季节差价,鼓励农民自行降低水分,以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收储压力和增加农民收入。
(四)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毗邻地区粮食收购价格的衔接。必须执行共同协商的收购价格,防止因价格水平差距过大,造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平等竞争。
(五)市与区、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政策,防止压级压价、低价销售等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对违背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
(一)各级工商部门要继续加强收购市场管理,严厉打击私商粮贩等各种违法收购、加工和运销粮食的行为,切实管住加工企业粮源。要加强对粮食运销合法凭证的监管,防止一票多用和重复使用。对没有合法凭证的粮食,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承运。粮食购销、加工、饲料生产、粮食进出口等企业要建立北京市统一制定的粮食台帐,对台帐的使用情况要进行认真检查。近期各有关部门要对粮食市场进行一次检查。
(二)严格按规定审批进农村收购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生产企业,要防止审批标准掌握过宽、审批不严的现象。本市可直接到农村收购农民余粮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生产企业、粮食加工企业等的资格审查及认定,由市有关部门负责统一审批。经国务院批准的粮食进出口企业,具备条件的,可进农村收购用于出口的粮食。对以收购自用粮为名,从事倒卖活动的违法行为要坚决打击。对进入农村收购的企业要认真查验粮食收购许可证。
(三)粮食、公安、交通、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工商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对一些地方已经采取的一些好的做法,如联系会议制度、设立协管员等,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推广。市与各产粮区(县)政府对监管粮食收购市场必需的经费、装备等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进一步放开搞活粮食销售市场,积极培育大型粮食批发市场,粮食零售市场、集贸市场要常年开放。
七、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