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促进粮食供求总量和结构的平衡
针对当前粮食总量阶段性供过于求和粮食转化程度不高带来的粮食流通中的诸多矛盾和困难,必须在不断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同时,加快本市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促进粮食供求总量的平衡和结构的优化。
(一)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粮食品种结构和种植结构。进一步扩大专用和优质粮食的生产,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粮食品种的产需结构,提高产品适销率,并通过调整粮食与经济作物的结构、扩大经济作物比例,调整种植方式、改革耕作制度等项措施,调整种植业结构,发挥地区比较优势,提高市场竞争力,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同时,结合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对本市定购粮的结构和布局进行适当调整,发展国内外市场需要的高附加值的经济作物,提高经济效益和农民收入。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整粮食种植结构的信息指导。
(二)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进一步发展粮食深加工和畜禽水产养殖业,大力促进粮食转化。
(三)在国家统一协调下,采取必要的鼓励措施,积极组织有关粮食企业,努力扩大粮食出口,以缓解粮食市场供过于求的压力。
三、认真贯彻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农民售粮,切实做到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不准限收、拒收、停收。同时,在收购过程中,不能降低国家质量标准,收购那些含水、含杂超标准的粮食。
(二)认真执行按质论价和优质优价政策,决不能以“调整结构、优质优价”为借口,压级压价,停收限收。
(三)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关于适当调整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精神。本市的小麦、玉米、稻谷三大粮食品种,如需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须经市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同意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可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组织收购,或者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代购代销”。同时在严格市场管理和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前提下,允许粮食加工、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大中型企业直接收购粮食,但仅限于自用,不得倒卖。实行按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品种,应拉开等级差价,但不得将等内粮中的低等级部分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四)各产粮区(县)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重点解决基层购销企业仓储设施不足问题,要继续通过扩建和租赁社会仓储设施等办法,扩大仓储能力,确保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办法,研究调整本市粮食仓储设施的合理布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