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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0〕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我省各项社会保险法规,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率,巩固“两个确保”的成果,定于近期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一次清理回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专项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搞好动员工作,形成强大声势。 各市、县要专门召开动员大会,有关部门领导和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的法人代表及其他所有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都要参加,主要领导要亲自到会提出要求,对欠费数额较大、时间较长的国有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要在会上通报。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种舆论工具,大张旗鼓地宣传社会保险的重要意义、基本法规及其它基本常识,结合表彰先进、宣扬典型,适时向社会公布不依法参保缴费、或有其它社会保险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宣传,不断增强全社会的保险意识,提高企业法人依法参保缴费的自觉性。
  二、抓住大户,强化征缴。 各市、县人事劳动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我省各项社会保险法规要求,下大力气抓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清欠工作。对欠缴大户,人事劳动部门和社保机构要逐家调查,弄清是否有偿还能力,然后做出相应处理。对能缴未缴的,要尽早采取强硬措施;目前确实暂无偿还能力的,必须做出切实可行且附有限制性条款的还款计划;对有积压产品或其它可变卖资产的欠费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拍卖或其它变现方式偿还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对个别欠费且确已无力缴费的国有企业,当地政府可通过财政补贴或采取其它措施帮助清偿欠费;对政府已批准破产的企业,在清偿财产时应按照法定程序清偿社会保险费;对前几年有缴费能力而故意拒缴,造成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人事劳动部门和社保机构要会同审计、财政、监察及企业负责人管理部门查清原因,追究责任,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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