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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失效]

  14、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开展面向社会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发挥师范院校培养教师的主体作用,鼓励综合性高等学校和其他非师范类院校参与培养中小学教师。从2000年起,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开展面向社会招聘具有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工作,改善教师队伍结构。高等学校可面向企业和科研机构招聘优秀人才,担任专职或兼职教师。有条件的高校顶编兼职教师一般应占教师总数的20--30%。
  15、加强教师编制管理。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编制部门依据省定生师比,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学校规模、班级数、在校生数,在控制编制总量的同时,重新核定不同类型中小学校的教职工编制标准,与财政预算约束相结合,严格编制管理,清退超编人员。对高等学校推行编制管理的约束机制,实行编制和工资总额动态包干,加快后勤服务社会化步伐,大幅度压缩非教学人员,提高教师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教学、科研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应达到80%以上。
  16、破除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各级各类学校要在定编、定岗、定职责和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逐步形成岗位能上能下、工资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的竞争和激励机制。在高等学校要实现由对教师的“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高校教授、副教授要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额定工作量的70%。教师不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或者经考核不称职的,依法解聘其教师职务。
  17、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吸引和鼓励教师到农村与薄弱学校任教。
  --对城镇中小学在全面推行教师定编聘任后,富余的适合任教的教师可以调配到乡镇、农村,加强基础薄弱的学校和边远地区的学校。鼓励城市骨干教师到基础薄弱学校和农村缺编学校任教、兼职或轮流支教。
  --从2002年起,原则上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时间到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方可聘为高级教师职务。对于自愿到农村与薄弱学校服务2年以上的城镇教师,在服务期内可以浮动一级职务工资。
  --高等学校要通过加强协作、联合办学的方式,开展教师互聘、联聘,促进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对于部分不能胜任高校教学的教师可以分流到一些急需教师的中等学校。
  --各级政府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逐步建立教师流动服务机构,发布教师供求信息,提供中介服务,促进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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