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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失效]

  --高等学校以学科建设为龙头,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学科梯队的建设。在省级重点学科中设立责任教授岗位,对获聘的责任教授给予岗位津贴。已设立的“海南省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教师教学和科研奖励基金”,应主要用于资助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优秀中青年教师。评选一批青年骨干教师,在教学、科研立项上予以倾斜。各高等学校可根据自身条件设立特殊津贴岗位,加快骨干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步伐。
  10、为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编制和时间保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编制中,可为教师脱产参加继续教育预留5%的编制。省编制部门在为高等学校定编时,可为高等学校留出一定比例的“轮空”编制数,以便高校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对在高校副教授、教授岗位上连续工作5年,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必须给予至少半年的脱产培训或学术活动时间。
  11、对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经费采取政府、学校、个人分担的机制。各市县要在教育事业费中按不少于当地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5%专项列支,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安排不少于10%的比例用于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握。高等学校应在学校教育事业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用于教师培训。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要为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经费保证。教师本人也应承担一定比例的培训费用。
  12、努力提高教师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建立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发放机制,从根本上杜绝拖欠教师工资现象。各市县财政要设立教师工资专户,对教师工资实行全额预算,并统筹发放。对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的保障工作实行市县人民政府责任制,对造成新的拖欠教师工资的市县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按照房改政策,采取政策扶持、学校支持、个人筹资、社会赞助等办法加快“教师公寓”、“教师村”建设步伐,进一步改善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住房条件,使教师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达到或超过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水平。
  --按照省的统一规定,建立健全教师医疗、养老及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有效机制
  13、确保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教育法》、《教师法》的规定和治事与用人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认真担负起教师队伍的管理职责。对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考试录用、任用调配、编制管理、职务评聘、工资晋升、培养培训、考核奖惩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要合理划分权责。省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检查督促工作,尽可能将事权下放给市县,真正落实学校自主管理权。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聘任教师,吸引优秀人员从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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