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方便办理出入境手续。在我省注册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含民营科技企业)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骨干技术人员因公出境,可授权省级产业主管部门办理政审手续。因公出境的,可办理1年内审批多次出境手续;户口在海南或在海南居住1年以上的,因业务需要出国或赴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商务、培训等非公务活动,可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5年有效因私护照及一次或多次往返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
九、鼓励科技要素参与分配,建立科技人员收入与贡献直接挂钩的机制
32、鼓励技术成果入股参与分配。技术成果经取得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可以作价入股,高新技术成果作金额入股的比例可以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技术成果持有者与应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时,技术成果的完成者应当从技术成果入股股份中获得与其贡献相当的股份,所占比例不受限制。
33、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研究开发项目的科技人员实行项目工资制或项目津贴制。改制后的科研机构、科技企业实行项目工资,其他机构实行项目津贴。项目工资或项目津贴所占项目经费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委托方审定的标准执行。
34、保障科技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开发应用中的收益分配。企业的技术开发项目在项目投产后的盈利期内,可从该项目每年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3%以上的比例分配给有关人员,其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所得不低于分配总额的50%。
企事业单位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科技成果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后的盈利期内,可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5%以上的比例分配给有关人员,主要完成人的所得不低于分配总额的50%。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业务时,可从其所得净收入中提取30%以上的比例分配给有关的科技人员,主要人员的所得不低于分配总额的50%。
35、支持科技人员个人进行技术开发应用的活动。被单位选派承包、创办、领办、租赁企业的科技人员,其收入与单位分成时,个人收入不得低于承包、创办、领办、租赁净收入的60%。
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经单位同意兼职的,兼职所得收入与单位分成时,个人所得不得低于净收入的40%。在不侵犯本单位权益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业余兼职的合法收入全部归己。
十、加强领导和协调,全面推进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化工作
36、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和协调作用。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把加强技术创新、加速科技产业化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一件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运用政策引导、财政扶持、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等方面的手段,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加速科技产业化的各项方针政策。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科技产业化的办法。
党委和政府的各个部门要紧密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搞好科技体制改革,研究制定加强技术创新、加速科技产业化的具体措施,全力推进科技强省的各项工作。科技、教育、计划、财税、金融、工商、公安、海关、人事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都要把支持科技产业化作为重要的本职工作,为科技强省作出应有的贡献。
37、健全科技强省的组织领导和决策咨询体系。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第一生产力。县以上各级政府可以成立科教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协调和部署本地区科技事业的发展,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措施,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督导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