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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8)对进入企业或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5年内继续享受对科研事业单位的各项优惠政策。
  七、改革科技投资机制,多渠道加大科技投入
  21、促进企业成为科技开发投入的主体。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国有大中型生产性企业可达到2%以上,省重点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依托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达到5%以上。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年终考核时技术开发投入可视同实现利润。
  22、改革对科研机构的财政拨款制度。从2000年开始,将各类科研机构被减拨下来的科学事业费,一部分作为项目经费,通过专家评审和项目招标,择优支持科研机构承担研究开发项目,尤其是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一部分作为专项经费,支持我省有特色、有优势的农业类和公益类科研机构建立重点实验室、中试转化基地和公益服务项目。
  23、增加政府财政的科技投入。全省各级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速度一般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速度。从2000年开始,尚未安排科技三项费用的市县,必须在本级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省本级和有条件的市县,财政对科技三项费用的支出要尽快达到同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1%以上。确保财政对科研机构的投入总量逐年有所增加。
  在保证财政对科技总投入依法增长的同时,要合理调整投入结构和投入方式,提高财政资金的启动效应、聚集效应和使用效益。
  设立省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从2000年起,省财政每年拨出专款,支持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同时吸引企业、科技创业机构和金融机构投入资金。
  对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重点项目予以定额贴息或全额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单项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省财政5年内拨款2000万元,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基金,奖励在重大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继续设立“海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国内外贷款、企业债券和部分财政专项收入等。每年继续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百项农业新技术开发、应用和推广。
  各市县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为本地区的技术创新、科技产业化及奖励措施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24、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鼓励本省有实力的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组建科技风险投资机构,鼓励境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来琼开展科技风险投资业务,以入股等投资方式参与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额比重不低于70%的,每年可按当年项目总收益的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当年和以后年度的投资性亏损。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风险投资机构上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所缴纳企业所得税60%列收列支,作为政府财政补贴。
  鼓励发展科技风险投资咨询公司,评估和推荐高新技术项目,并可接受企业的委托对高新技术项目进行管理。
  25、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针对我省各类科技企业的不同特点,积极提供相应的授权授信、信贷品种和担保方式,扩大科技信贷投入;对符合条件、能提供合法担保的科技项目优先发放科技贷款和技改贷款;对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能替代进口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更要提高贷款的支持力度。
  八、创造良好社会环境,激励科技人才建功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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