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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1)经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新产品(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和省内首次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60%列收列支,作为政府财政补贴,用于该项目的新技术开发。
  (2)企业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凡属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且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3)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创新项目,经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3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60%列收列支,用于该项目的基本建设和技术开发资金贴息。
  (4)对企业从境外引进用于技术创新的软件、专利、设备、样品和样机,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可向国家申请免征关税。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列收列支,作为政府补贴。
  (6)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8)企业研究开发支出的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9)经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各类技术交易所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自认定之年度起3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60%列收列支,作为政府财政补贴。
  20、以优惠政策支持科研机构的改革。
  (1)鼓励农业类科研机构生产经营自己繁育、引进经审定的各种良种良苗、饲(饵)料等,对其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2)科研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科研机构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育的进口仪器设备、附件及化学试剂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税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
  (6)改制中的科研机构,允许将其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除单纯的出租以外,免征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在行政划拨土地范围内新建科研用房,中试车间、兴办科技产业等基建项目免征土地出让金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兴建的科研用房和职工宿舍,免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试产品、科研产品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和从事科研所得上缴的所得税及其他规费,采取列收列支办法,全额作为政府的资本金投入。
  (7)科研机构转制后,自2000年至200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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