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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7)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及其相关交易中所签订的技术合同,所缴纳的印花税列收列支,作为政府财政补贴。
  (8)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国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海关凭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有关手续验放货物。
  (9)经海关批准,企业可设立保税仓库及保税工厂,海关对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按保税货物进行管理,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数量,同时考虑合理损耗部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按国家规定必须征税的商品外,免征出口关税。
  (11)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2)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3)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14)生产性企业经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登记,即可在省内从事非指定公司经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经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属高新技术企业并确有需要者,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从优审核,并向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备案后,即可在国内各口岸从事核定经营范围内的出口业务;出口业绩达标后,还可在国内各口岸从事进口业务。外资非生产性企业申报从事进出口业务者,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优先向国家申请。以上各类企业,均享有出口退税、申领配额、许可证权益。
  (15)企业和项目新建、新购置生产经营场所,免缴报建费;自建成或购入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16)企业和产品生产经营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地方财政收入部分。
  (17)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购置的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18)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可采取下列方法:
  在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基础上,报经省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其折旧年限可缩短30%-50%。
  购入计算机软件,随同计算机一同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可在5年内平均摊销。
  (19)对实行股份制的企业,优先推荐发行股票并上市。
  (20)企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个人所得税按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19、以优惠政策鼓励各种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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