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步伐。紧紧围绕增加品种、改进质量、提高效益和扩大出口,在电子信息、环境保护、生物工程、海洋产业和新材料等领域中,选择一批能带动全局、产业关联度大的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同时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改造食品加工、制胶、制糖、水泥等传统产业,减少能耗与物耗,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
17、继续发挥经济特区的优势,高起点引进境内外先进技术。注重吸引境内外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大财团来我省投资办厂,设立科技开发机构或联合进行科研开发,重点引进高新技术及其必要的关键设备。在与境内外机构合资合作办企业时,要力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建立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引进重大成套设备,应同时引进先进技术。
加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注重在此基础上的推广应用并形成具有我省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各级政府产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技术依托单位和资金,做好跟踪服务,实现技术升级。
六、从2000年起实行多方面的优惠政策,推广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化
18、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实行认定与考核制度,由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门的委员会,组织评审认定并每两年考核一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及产品,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对生产开发性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8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通什市、东方市及民族自治县举办的生产开发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11年至第2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限不足10年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起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服务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4000万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限或投资总额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生产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生产的产品,在省内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在省外销售的,自投产年度起3年内,增值税地方分成的增量部分60%列收列支(以上年为基数的起基数部分,下同),第4年至第6年40%列支列支,作为政府财政补贴。
(6)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企业和个人,对其应纳营业税的经营项目,经省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准后,第1至第5年,当年缴纳营业税额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60%列收列支,作为政府财政补贴;当年缴纳营业税额50万元(含50万元)至200万元的,40%列收列支,作为政府财政补贴;当年缴纳营业税额50万元以下的,20%列收列支,作为政府财政补贴。第6年至第10年分别调减为30%、20%、10%列收列支,作为政府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