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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5、推动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建设。大中型生产性企业应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择优扶持若干家具有条件的企业联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办省重点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并以此为依托聚集一批高素质的科技人才,抢占同行业技术制高点。成为我省技术创新的重点基地。省重点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并以企业投入为主,各级政府财政可对中心注入部分资金,作为国有股份。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中心的组建和运作。
  鼓励省外、境外组织和个人来琼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开发机构。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外引内联,在我省组建科研开发机构。
  6、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科技产业的生力军,在政治待遇、职称评聘、项目竞标、成果鉴定与奖励、人员出境、融资信贷、技术和产品出口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根据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前景和对我省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的贡献,各级政府择优重点扶持若干民营科技企业。
  三、加快科研机构的改革步伐,重点向科技型企业转制
  7、准确把握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科研机构的改革要紧紧围绕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转变机制,产学研相结合,快速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提高市场机制下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自我生存发展能力。
  8、加快应用开发类科研机构的转制改革步伐。今后3年内,绝大多数科研机构要由事业法人转制为企业法人:或自我转变为科技型企业;或进入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或保留独立的法人资格,成为企业所属的科技企业;或与企业相互参股投资,改造成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极少数有特色、有优势的公益类科研机构可保留事业法人,但一般也应实行企业化管理。
  对长期没有科技成果或者成果无销路、在市场经济机制下不能自我生存发展的科研机构,适时予以撤并。
  9、改革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赋予其改革和发展的自主权。对进入企业或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取消事业编制,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核定资本金,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鼓励职工(以持股会的形式)和其他非国有资金投资入股,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
  实行政研分开。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控股科研机构,政府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主要是监管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对院所长的选择权,定期考核院所运行情况,对其承担的重大研究开发项目进行督导等。
  按照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科技人员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的原则,大力推进人事和分配等制度改革。加快人才的合理分流,加速引进、培养优秀中青年技术和学术带头人,对重要的管理和技术岗位,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的聘任方式,并逐步实行全员聘任制,积极推行岗位目标责任制。施行科技要素作为无形资产直接参与分配、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使科技人员的收入与工作业绩和贡献直接挂钩。
  四、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健全和完善有利于全社会技术创新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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