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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深圳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

  (三)检查目前是否仍有未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脱钩的中介组织。仍未与行政机关办理脱钩手续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加大督促力度,必须在限期内办理脱钩手续。
  (四)调查各中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惩戒组织、制定惩戒规则、健全自律性监督机制的情况;行业协会对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监督、惩罚情况;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对中介组织的执法监督情况。
  (五)调查、清理我市经济鉴证类中介市场的法制建设情况,各中介行业是否都已立法,现有法规、制度是否存在滞后情况,是否有相互冲突的条款。
  三、通过清理整顿复查工作,加强对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
  (一)对中介机构的设立实行严格审批制度。凡不具备执业条件的中介组织,一律不准设立,凡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一律不准执业。在清理整顿复查阶段,停止审批新的中介组织。
  (二)从严审批外地在深设立中介组织(包括分支机构)。外地在深设立的中介组织(包括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我市的法规、规章,不得违法、违规经营。
  (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行政处罚手段,打击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各中介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监督和惩罚,不断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各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接受投诉举报,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要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
  (四)逐步建立完善的中介组织法律体系,为中介市场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凡已滞后并相互矛盾的,提请立法机关进行修订。监管的各个环节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制约,以建立规范的法制秩序。各主管部门要通过这次复查工作,使经济鉴证类中介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上一个新的台阶。
  (五)规范对经济鉴证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包括健全资格认定和管理法规,统一行业管理组织,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保障机制。
  四、清理整顿复查工作的分工安排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整顿”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司法局、国资办、审计局、建设局、规划国土局等部门对所属行业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复查。由市财政局对全市复查情况进行汇总。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财务咨询公司、代理记帐机构的整顿复查由市财政局牵头,工商局、国资办、注册会计师协会配合;税务代理机构的整顿复查由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整顿复查由市司法局牵头,工商局配合;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机构由市建设局负责;房地产评估、咨询机构由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各主管部门要针对所属行业的特点分别制定整顿复查方案,落实整顿措施,限期整顿、按时验收。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配合,团结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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