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清理整顿深圳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
(深府办〔2000〕11号 2000年1月26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针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乱办、乱管、乱执业”等突出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对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管理、政策要求、步骤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市委市政府于1996年10月开展了整顿市场中介组织的工作,由12个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分线分类对会计审计评估、法律服务、建设中介、房地产中介、职业介绍、拍卖行、信息咨询、婚姻介绍等18大类市场中介组织依法进行了整顿,至1997年5月结束,取缔、注销了一批非法设立、违规经营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原挂靠政府机关的中介组织办理了人、财、物脱钩,修订、完善了一些有关规范中介组织的法规制度,取得了预期效果,与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基本一致。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9〕92号通知要求,从2000年2月开始,在我市展开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的范围
我市展开复查的范围是:与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活动有着密切关系、对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并依靠专业知识和技能向社会提供经济鉴证服务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及其行业管理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代理记帐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价格鉴证、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相关的行业管理协会、公会、管理中心等。
二、复查的重点
(一)打击违法、违规、违纪经营的中介组织。在执业过程中存在做假帐、出具假证、假验资报告、提供虚假信息等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规从严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立即予以取缔,从业人员取消其执业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在1996-1997年整顿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重点予以检查,若再次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立即取缔其机构,并取消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
(二)清理、整顿机构。对从业人员数量少、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以及长期无业务或业务量很小的中介组织,实行撤消或合并;凡以离退休人员或兼职人员为主体,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必须限期进行整顿,整顿期限内仍无改进的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