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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市担保中心经费来源:
  (一)开办费;
  (二)保费收入;
  (三)各项存款利息收入。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核算费用。
  第三十条 正确核算工资费用,凡按规定发给职工的工资、资金、津贴列入成本核算,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等。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考核制度。考核指标有:担保业务量、贷偿率、营业收入、资本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完成考核指标,可按规定计提效益工资。
  第三十二条 市担保中心按月向监管会和市经济发展局上报会计报表。年终会计决算由监管会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财务会计报表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现金流量表;
  (五)财务情况说明表;
  (六)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三条 市担保中心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审计的程序内容由监管会确定。

第九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担保中心对所有工作人员一律采取考核聘任制,并按照条件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市担保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工资制度,按规定对干部进行考核、晋升和奖惩。
  第三十六条 定期对干部职工进行岗位培训和在职教育。
  第三十七条 执行国家的社会劳动保障制度。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监管会。章程修改须经监管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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