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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的通知

  总投资2.2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分期注入。1999年由市财政拨入20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包括开办费),2000年拨入5000万元,2001年拨入8000万元,2002年拨入7000万元,达到注册资金规模。
  第七条 担保资金补充来源。随着信用担保业务的开展,资金规模的扩大和担保业务范围的拓宽,必须不断补充资本金。补充渠道有:
  (一)从2000年至2002年,市财政每年按当年拨入实际资本金10%的资金作为代偿补偿金,代偿补偿金建立专项基金,以丰补次,结转使用;
  (二)其他。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设立担保中心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其主要职能是:
  (一)审议、批准中心的信用担保工作规程、机构设置、重要规章制度;
  (二)审议、批准中心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批准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中心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审议、通过对中心主任的任免;
  (六)审议、通过对中心呆坏帐的核销;
  (七)负责市政府批准的市财政对中心资本金和贷偿补偿金拨付的协调;
  (八)对中心担保资金、担保业务的规范运作,对中心主任执行规程、制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九)对中心的改制、更名、章程修改、资本金变动、息业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审定,作出决议。
  监管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席主持,中心主任列席会议。经二名委员提议,主席召集,可以召开监管会临时会议。
  第九条 市经济发展局为市担保中心的主管单位。市担保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市经济发展局局长提名,监管会审议后再由市经济发展局任命。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市经济发展局任命。主任作为市担保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全面负责市担保中心的日常行政和业务经营活动;
  (二)组织制定中心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盈亏处置方案,经监管会批准后实施;
  (三)定期向监管会报告担保资金运行情况和重大问题;
  (四)组织制定内部的规章制度;
  (五)聘任或解聘部门负责人,聘用或解聘一般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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