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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26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2010)(发布日期:2010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废止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0)1号)


  《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0年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月26日

              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
      (2000年1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保障我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个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尚未建立公安消防机构的县、乡(镇)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每年的11月9日为自治区消防活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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