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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失效]

  第十三条 开标应统一在交易中心内进行,由工程的招标单位或其指定的代理人主持,并应邀请市招标办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能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参加评标的专家人选应在开标前三日内,由招标单位在市招标办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招标单位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 开标的一般程序:
  (一)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
  (二)招标单位或其推选的代表检验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证件或委托书;
  (三)宣布招标文件要点、评标办法;
  (四)主持人当众检验启封投标书。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五)投标单位或代理人申明对招标文件是否确认;
  (六)投标单位按约定的顺序唱标。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书处理:
  (一)投标单位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虽参加会议但无有效证件者;
  (二)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方式密封;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四)唱标时弄虚作假,更改投标书内容;
  (五)投标书内容字迹难予辨认;
  (六)监理费报价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下限的。
  第十七条 评标一般应采用计分的方法,对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监理业绩、监理人员、监理手段和监理取费等进行全面评审。评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开标后不得更改,否则评标结果无效。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中确定中标单位,招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单位,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评标决标工作一般应在开标会议后十五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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