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到市招办办理备案手续;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邀标通知书;
(四)向投标单位发出投标资格预审通知书,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五)向投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
(六)组织必要的答疑、现场勘察、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编定答疑文件或补充投标文件等;
(七)接受投标书;
(八)组织开标、评标、决标;
(九)招标单位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向投标单位发出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
(十一)与中标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八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地点、总投资、现场条件和开竣工日期等;
(二)招标方式;
(三)委托监理的范围和要求;
(四)合同主要条款:包括监理费报价、投标单位的责任、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以及招标单位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条件等;
(五)投标须知。
第九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二)企业简历;
(三)主要检测设备一览表;
(四)近三年来的主要监理业绩。
第十条 投标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综合说明;
(二)监理大纲;
(三)拟派现场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情况一览表(其中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人选);
(四)监理费报价。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单位少于三个的,招标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应当拒收。
第十二条 投标书应当使用专用投标袋并密封,投标袋密封口处必须加盖投标单位两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