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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本市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30日)废止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1999年9月15日)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工程监理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一)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三)住宅小区工程;
  (四)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实施监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 招标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监理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招标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市招标办备案。
  第六条 监理招标应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招标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或指定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资质能力的特定的监理单位发出邀标通知书。
  招标公告和邀标通知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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