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征用土地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所支付的费用。其中:
征地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新菜地开发基金、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等。除耕地占用税外,本款其他各项费用按《
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核定。
拆迁安置补偿费包括,安置被拆迁户所需房屋的建造和购买费用(扣除被拆迁户应负担部分)、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作价补偿费用、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单位停产停业期间损失补助费等。本款各项费用按《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是指开发项目实施前期工程所发生的费用。
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费。勘察设计费具体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期工程费包括,施工通水、通电、道路及平整场地发生的费用。前期工程费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对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安工程费,是指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费用,包括房屋主体部门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暖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依据批准的施工图和预(决)算计算。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与经济适用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照明、排污、排洪、园林、环卫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依据批准的基础设施配套施工图和预(决)算计算。
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是指按小区规划要求批准建设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包括居委会、派出所、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停车棚、公厕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依据批准的配套公建施工图和预(决)算计算。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管理费,是指开发经营单位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组织开发和经营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标准以本暂行办法第六条前四项费用之和为基数,按不大于2%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