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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26日 实施日期:2003年7月1日)废止

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二000年一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物资局、省建委)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尽快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以微利价格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宅。
  第四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省暂行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经济适用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定价权限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公布全省各城市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水平并核定省直单位、中央及外省市驻晋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也可委托地、市核定);地、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县、区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水平,并根据本办法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核定权限。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及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五)管理费;
  (六)贷款利息;
  (七)税金;
  (八)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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