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性措施文件废止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2日)废止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认定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做好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申报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或成长期的科技型小企业和(或)高科技项目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二)领导班子健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三)综合性孵化基地的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专业性孵化基地的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应有一定面积的共享区间。
(四)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五)具备对在孵企业进行融资支持的孵化资金。
(六)综合性孵化基地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性孵化基地在孵项目达10个以上。
(七)有与其宗旨相称的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的企业入驻条件和毕业标准。
(八)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
(九)运营时间在3年以上(含3年)的综合性孵化基地,应在10家以上的毕业企业,年度毕业企业数应占在企业数的25%以上。
第四条 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进入孵化基地时应是新办或技工贸总收入在50万元以下、运行不到2年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