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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招牌广告的设置应当制作精良,支架不得裸露。
  第十七条 招牌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广告地区电气设备装置规程》的规定和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设置招牌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对招牌广告设施负有安全责任。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不含50平方米,下同)的招牌广告应当办安全保险。
  第十九条 招牌广告破损、脱色影响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应及时维修、加固或翻新。
  第二十条 设置招牌广告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工商分局提出申请,填写《广州市招牌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有关法定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招牌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的申请报告;
  (三)招牌广告样稿;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招牌广告单板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区、县级市工商分局审批,并核发《广州市招牌广告登记证》;重点地区、重要路段及单板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上的,应送同级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会审,同意设置的,由所在区、县级市工商分局核发《广州市招牌广告登记证》,并抄送所在区城监大队。
  第二十二条 《广州市招牌广告登记证》有效期壹年,期满后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十五日之前向原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续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作违章招牌广告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迁移或歇业时,应在办理变更住所或注销登记的同时安排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广告,并向登记机关缴回《广州市招牌广告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 任何招牌广告均属临时性构筑物,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招牌广告的,其设置招牌广告的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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