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招牌广告使用文字、商标、汉语拼音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招牌广告名称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条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招牌广告的设置应统一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工商、市容环卫等部门编制出规划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每个单位原则上只准在其经营场所的自身范围内设置一个招牌广告。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广告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格设计制作,不准个别单位在整幢建筑物墙面、楼顶独立设置。
除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酒店及商业经营单位外,政府机关、学校、住宅、办公楼原则上不得在楼顶上设置招牌广告。
第十二条 商业城或商业街为营造商业气氛,应在其门面上方或墙面用灯箱或霓虹灯形式设置招牌广告。
第十三条 垂直建筑物立面设置招牌广告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招牌广告外沿距离建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3米,下沿距离地面不得低于4.5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8米;
(二)招牌广告外沿或不下沿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1.5米;
(三)招牌广告外沿或外沿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
(四)市区内街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上,宽3.5米以内不得设置招牌广告;
(五)招牌广告的厚度不大于0.3米。
第十四条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招牌广告的,其牌面的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但不得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招牌广告。
第十五条 建筑物顶上设置招牌广告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高度24米(含24米)以下建筑物顶上设置招牌广告,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并必须平行于建筑外墙;
(二)在高度24米以上和50米以下建筑物顶上设置招牌广告,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4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并必须平行于建筑物外墙;
(三)招牌广告的版面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