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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00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招牌广告管理,规范招牌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工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招牌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第三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招牌广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招牌广告的主管机关。
  区、县级市工商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内招牌广告的登记管理。
  第五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随意设置招牌广告。
  第六条 招牌广告的设置应当安全、整齐、美观、规范,与环境相协调,要有利于美化市容景观、城市文明建设和方便人民生活。
  设置招牌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市容市貌;
  (二)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
  (三)利用公共设施,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
  (四)妨碍交通、影响交通安全;
  (五)造成环境污染;
  (六)粗制滥造、形象丑陋;
  (七)有不良文化内容。
  第七条 招牌广告内容应与工商注册登记的内容相符。经批准,名称可以简化,并可以标示标志、经营项目等。
  楼宇招牌广告的名称应与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名称相符。
  第八条 经营专营商品的商店可利用招牌广告部分版面发布专营商品广告,其面积不得超过整个版面的1/2,但不得发布非专营商品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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