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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七章 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当年列入财政预算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存入市房改办指定的承办银行,进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
  第三十四条 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由各级财政负担,由各单位向市房改办和其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房改办和其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由各单位按规定的发放标准向市房改办提供明细表。
  第三十五条 差额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由各单位向其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在职工购房时由单位将资金存入市房改办指定的承办银行,进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
  第三十六条 中直及其他单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人员,由其职工所在单位确认后,在职工购房时由单位将资金存入市房改办指定的承办银行,进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
  第三十七条 从售房款中提取不低于25%不高于60%的资金,作为该单位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按市房改办的要求对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市房改办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的使用

  第三十九条 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使用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并提出使用金额;
  (三)填写《长春市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使用审批表》;
  (四)市房改办审批;
  (五)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据市房改办批准的《长春市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使用审批表》将资金直接划入售房单位,《长春市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使用审批表》进入职工住房档案;
  (六)购买个人住房使用权、产权的可以申请使用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四十条 市房改办对全市的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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