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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九条 已购买公有住房且达到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未达到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按其住房面积暂控标准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三章 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

  第十条 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为:副市级160平方米,局级130平方米,县处级100平方米,科级70平方米,科员及一般职工6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各类人员的技术职称,与行政人员职能相对应,正高、副高、中级、初级职称人员分别对应局级、县处级、科级、一般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三条 职工由职务或职称变动而引起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变化的,由职工所在单位重新确定。
  第十四条 企业有关人员的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由其职工代表大会确定后,报市房改办备案,由市房改办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负责认定。
  第十五条 职工的住房状况(包括已达到住房面积暂控标准、未达标准、无房)由职工所在单位核定。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建立、管理,作为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基本依据,具体办法按照《长春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职工住房货币分配的计算

  第十七条 无房职工住房货币分配额=(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工龄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未达到住房面积暂控标准职工的住房货币分配额=(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工龄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职工现住房面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每平方米补贴和职工年工龄补贴,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定,每年公布一次。
  1999年长春市城镇职工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为500元,年工龄补贴为4.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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