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失效]

  三、优质化肥实行政府指导价,发挥市场价格机制作用
  优质化肥的出厂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省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核定工厂生产成本的基础上,考虑企业合理利润和市场需求变化,对大中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化肥(尿素、硫铵、磷酸一铵、氯化铵)制定中准出厂价和上下浮动幅度,生产企业可在允许浮动幅度之内,根据化肥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的变化确定具体价格;流通企业销售批发价格,根据生产企业出厂价格自行确定;地方进口化肥调拨价格由省物价部门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进口化肥调拨价格作价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放开化肥零售价格后,必要时省物价部门可对重要品种规定最高限价。
  各市管理的化肥价格,可参照以上办法制定。
  四、加强化肥进口管理,优化高效肥配置
  国家下达给我省的进口化肥配额,主要用于全省短缺品种的进口。省经贸委根据全省总量平衡,向国家申报进口化肥计划,并负责下达给省农资公司、重点企业和有关部门。
  进口化肥代理手续费和作价标准,不得突破国家计委有关规定,外贸代理进口公司无内销权。有关商业银行要及时为进口单位发放贷款。
  五、建立化肥储备制度,增强宏观调控能力
  建立省级化肥年度储备制度,主要为解决救灾扶贫用肥的应急需要。省级储备办法由省计委、财政厅商省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化肥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农业“三站”要相应建立经营性淡季化肥储备,所需资金按正常渠道解决,有关商业银行对所需资金贷款应予以支持。
  市级化肥储备,由各市政府确定。
  六、继续实行优惠政策,支持化肥生产和流通
  有关部门要优先保证、实行优惠、均衡供应化肥生产企业所需石油、煤炭、天然气、矿石、电力等原材料和能源;铁路、交通、港口等单位应优先保证化肥及其原材料的运输,并对有经营资格的单位调运农用化肥和磷矿石实行优惠运价;对化肥生产、经营和短缺品种的进口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国有商业银行在规定的企业资产负债比例之内,优先安排化肥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并根据实际需要,对淡季储备适当增加贷款,要与生产、经营单位密切配合,加强资金管理,防止挤占挪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